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762号
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苍南县藻溪镇北山坡村108号。
被告:吴昌权。
被告:李小拉。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昌权、李小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8元,减半收取4819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王 将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