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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762号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昌权、李小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昌权,李小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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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762号

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苍南县藻溪镇北山坡村108号。

被告:吴昌权。

被告:李小拉。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昌权、李小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8元,减半收取4819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王 将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