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00533-1号原告南通好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林思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南通市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亮,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900号109室。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思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大厦B座8304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政位,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好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思齐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好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好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好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0元,由原告南通好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锦辉
人民陪审员 黄 培
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