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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347号

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泽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47号

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锡婷,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陈泽,男,汉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景庞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