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47号
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锡婷,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陈泽,男,汉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景庞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