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92-1号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该司职员。
被告:北京拓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拓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财产保全费2010元,均由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