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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5号

王琳、曾兆志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琳,曾兆志,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琛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5号

原告:王琳,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曾兆志,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琳的丈夫。上述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吴浩仁,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仁旺,该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家润,该矿职工。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士雪,该公司经济师。

第三人:张琛琛,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琳、曾兆志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追加张琛琛为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琳、曾兆志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曾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王琳、曾兆志负担。

审 判 长  许波

代理

审判员  郑虹

人民陪审员  李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