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5号
原告:王琳,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曾兆志,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琳的丈夫。上述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吴浩仁,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仁旺,该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家润,该矿职工。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蕾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士雪,该公司经济师。
第三人:张琛琛,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琳、曾兆志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追加张琛琛为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琳、曾兆志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曾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王琳、曾兆志负担。
审 判 长 许波
代理
审判员 郑虹
人民陪审员 李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