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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83号

董广跃与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广跃,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83号原告董广跃,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瑞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广跃诉被告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广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董广跃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广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赵永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