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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83执339号

张根起与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