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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963号

王雷、杭州先知先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雷,杭州先知先觉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963号

原告:王雷,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胡朝晖,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先知先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5-265室。

法定代表人:林学波,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杭州先知先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雷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玲无异

二○一六年二月二

书记员 黄     娟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