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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390号

张跃彬与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跃彬,崔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390号原告张跃彬,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被告崔磊,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彬与被告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忠

审 判 员  杨远秀

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