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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22-3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树富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富,王树义,于景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22-3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树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树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景福,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4622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树富、王树义、于景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xx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景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yyyyyyyyy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zzzzzzzzzz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