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22-3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树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树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景福,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4622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树富、王树义、于景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xx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景福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yyyyyyyyy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zzzzzzzzzz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