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斌,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泽斌至金华市某虹路xxx号海贝服饰店,以购买衣服为由,让被害人杜某代为试穿衣服,趁机将被害人杜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只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180元)盗走。现该手机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杜某。同日20时许,被告人李泽斌至义乌市某城街道某清门xx号xx生活馆,以购买衣服为由,让被害人马某代为试穿衣服,趁机将被害人马某放在茶几上的一只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390元)盗走。现该手机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马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泽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马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发还清单,前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及被告人李泽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泽斌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泽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杜 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