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大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张靖坤,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陈卫东申请执行张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504,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000.00元,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武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