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倪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倪某应支付原告黄某欠款40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支付20000元。
二、若被告倪某未按照上述协议完全履行,则原告黄某有权按照4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黄某与被告倪某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200元,由被告倪某负担200元。”至期,因倪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200元,执行费57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到庭要求双方作执行和解,申请人亦同意相应的和解方案。2016年1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截至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倪某确认结欠申请人黄某款项45000元,于2016年1月29日付8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7月1日前付12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付20000元,余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按4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法院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和解协议、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人亦同意本院进行作本次程序终结处理,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菊文
代理
审判员 徐 倩
代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