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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3号

张月英与王艳君、娄广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英,王艳君,娄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英,女,1940年6月28日出生,证件号码410102194006280529。被执行人王艳君,地址开封市金明区黄河大街北段嘉泰新城。被执行人娄广林。申请执行人张月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607号债权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月英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5607号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张月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