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闫根盘。被执行人郭高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少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高中银行存款或收入762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郭高中自2016年1月15日起以742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