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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238号

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渭南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郑某某追偿权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被执行人李某某、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864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李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