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李太坤,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32。申请执行人李伟佳,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15。申请执行人黎文海,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6。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896。被执行人麦敏婷,女,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649。本院根据(2015)佛三法执字第122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5号半江花园24座北楼503房产及对应的土���使用权,被执行人麦敏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五座2105(未办证),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建升支行,账号为62×××53内的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麦敏婷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三水文锋东支行,账号为20×××36内的银行存款。现经本院扣划完毕相应的执行款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故本院应对上述财产予以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5号半江花园24座北楼503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20111100146)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5号半江花园二十四座北楼503房(权利证号:0410029447)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麦敏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五座2105房产(未办证)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建升支行,账号为62×××53内银行存款302877.59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麦敏婷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三水文锋东支行,账号为20×××36内银行存款302877.5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