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35-2号申请执行人来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薛某,女,汉族。来某与薛某保证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来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由薛某承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薛某名下陕DAA2**车折抵14万元,薛某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38000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7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