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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617号

马振中犯盗窃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617号罪犯马振中。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判处被告人马振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振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判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振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了(2010)焦刑一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5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振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马振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4月,马振中伙同他人将王某某诱骗在其居住的旅社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马振中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振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2次、2015年5月、2015年10月累计表扬6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振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振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