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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财保15号

申请人祁彩秀与被申请人尚彦民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彩秀,肖彦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15号申请人祁彩秀,女,1941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峰,西安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西安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彦民,男,1959年3月11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祁彩秀与被申请人肖彦民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祁彩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祁彩秀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32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