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董微微,个体。被执行人李观文,农民。董微微申请执行李观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微微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微微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瑞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