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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73号

董微微与李观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微微,李观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董微微,个体。被执行人李观文,农民。董微微申请执行李观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微微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微微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瑞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