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行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应城市。法定代表人胡想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继志,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应城行非审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辉
审判员 陈海山
审判员 皮志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