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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316-1号

丁志刚与被执行人董志兵、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志刚,董志兵,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16-1号

申请执行人:丁志刚,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翔阳小区62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203173131。

委托代理人:张岳云,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北川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711013113。

被执行人:董志兵,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锦学小区51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朱桥乡工业集中区,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111143111。

被执行人: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朱桥乡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6239-3。

法定代表人:董志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志刚与被执行人董志兵、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丁志刚与被执行人董志兵、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履行(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志兵、宣城久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