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67号罪犯缪泉,男,1971年9月4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41169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泉自减刑以来,曾因违规使用自制品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曾于2013年1月至5月因担任号长认真履职每月奖励1分,累计奖励5分。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达标分22分。本次减刑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奖、扣分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缪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至2030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