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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67号

杜松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67号罪犯杜松根,男,198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松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起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松根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29日,王号伟持私制手枪一支,骑一辆摩托车载杜松根从商水县来到上蔡县朱里镇境内,王号伟提出劫取钱财,罪犯杜松根害怕出事表示不同意,王号伟即告诉杜松根带有枪支,二人预谋后,杜松根骑摩托车带着王号伟来到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附近,当发现被害人张向洋、张三洋骑一辆摩托车从对面过来时,王号伟开枪击中张向洋左腿,强行劫取二被害人两部手机后,骑上二被害人的摩托车准备逃离,被二被害人制伏。罪犯杜松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共受表扬4次,2016年1月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松根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松根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