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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90号

辛庆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辛庆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庆江,男,1982年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莱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庆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庆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辛庆江行至济南市历下区全民健身中心北侧停车场内,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使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盗窃被害人管某某红色美利达牌公爵60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1198.68元)2、2015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辛庆江行至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全民健身中心北侧停车场内,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使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盗窃被害人杨某白色美利达牌挑战者30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1711.57元)。以上,被告人辛庆江盗窃作案2起,盗窃数额2910.25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庆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管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庆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庆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庆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辛庆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庆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永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