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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064号

冯文博与姚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文博,姚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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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64号申请人冯文博,男,满族,教师,现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姚金龙,男,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案执行冯文博申请姚金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026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金龙应支付申请人26,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02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余款,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霄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