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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3194号

智通奎与盐城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智通奎,盐城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3194号原告智通奎。委托代理人吴广成、陈德俸(特别授权),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汉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艳(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智通奎与被告盐城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智通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通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通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智通奎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