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30号
原告:黄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常某,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680元,原告负担390元,本院减收290元。
审 判 长 林 艺
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
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