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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30号

黄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常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30号

原告:黄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常某,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680元,原告负担390元,本院减收290元。

审 判 长  林 艺

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

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