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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行初字20号

席作敬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作敬,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字20号原告席作敬,农民。委托代理人席鹏,农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入洋,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阳,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作敬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席作敬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席作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作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金明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