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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364号

原告民权县凯乐金属制品厂与被告秦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民权县凯乐金属制品厂,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民权县凯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59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凯乐金属制品厂与被告秦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凯乐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