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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208号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陶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陶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08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昭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明芳,女,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陶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林晓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莫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