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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295号

刘夫华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夫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刘夫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夫华与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利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部账户:×××的存款51613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乔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