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277号罪犯张敦峰,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敦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敦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敦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敦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三年九月至
二0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达标分二十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敦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敦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景 彤
审 判 员 黄 美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煌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