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772号罪犯张锋,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亭刑初字第0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张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锋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张锋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张锋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锋提出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