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153号执行申请人无锡市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鸿桥路801-1102。法定代表人严国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书进,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峰,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86号建苑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张金清,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峰、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给无锡市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一时难以变现,其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小兵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