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620号原告彭玉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内蒙古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秀府家园小区。本院受理原告彭玉梅诉被告内蒙古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进行采光实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瑞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