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辖10号陆芳诉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