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150号

臧康与孙刚、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康,孙刚,王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臧康,农民。被执行人孙刚,农民。被执行人王丽,农民。申请执行人臧康与被执行人孙刚、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