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臧康,农民。被执行人孙刚,农民。被执行人王丽,农民。申请执行人臧康与被执行人孙刚、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