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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283-3号

王敏好与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敏好,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王敏好,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烟台市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秋国,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驻蓬莱市南王街道大院村。法定代表人谢杰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敏好与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现被告提供博展商贸城1#楼房产一套作财产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博展商贸城1#楼2037号房产。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被告负责管理、维护,允许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毁损及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素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