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92号罪犯马成海,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内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海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缴纳)。2008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经本院5次合计减刑4年9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成海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成海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