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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246号

原告周焰青诉被告贺泽玉、熊永生、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焰青,贺泽玉,熊永生,王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周焰青,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告贺泽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邓运先,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熊永生,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王卫国,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焰青诉被告贺泽玉、熊永生、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焰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周焰青承担。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匡 琼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