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周焰青,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告贺泽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邓运先,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熊永生,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王卫国,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焰青诉被告贺泽玉、熊永生、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焰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周焰青承担。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匡 琼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