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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4715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715号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9-503-09.法定代表人任金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东,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六大街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