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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字第13号

李艳宽与梁俊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宽,梁俊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艳宽,农民。被告梁俊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宽诉被告梁俊伦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艳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