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艳宽,农民。被告梁俊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宽诉被告梁俊伦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艳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慧雯 关注公众号“”
李艳宽与梁俊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李艳宽,农民。被告梁俊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宽诉被告梁俊伦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艳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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