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45号

李小霞与曾庆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霞,曾庆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45号

原告:李小霞。

委托代理人:杨龙茂,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霞诉被告曾庆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4元,减半收取8052元,由原告李小霞负担。

审 判 员  李钦明

人民陪审员  许培旺

人民陪审员  朱 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车燕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