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862号罪犯尹金宝,男,汉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双鸭山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44号刑事��决,以被告人尹金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尹金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尹金宝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金宝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金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尹金宝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金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