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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199号

马凤生与靳鲁明、张维兵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凤生,靳鲁明,张维兵,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199号原告马凤生。委托代理人周卫东、王冲,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鲁明。被告张维兵。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法定代表人蔡宝良,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生与被告靳鲁明、张维兵、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生撤回对被告靳鲁明、张维兵、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2元,已减半收取39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建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