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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282号

原告王伟与被告吴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吴天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82号原告王伟,男,山丹县居民。被告吴天龙,男,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吴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给清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高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