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82号原告王伟,男,山丹县居民。被告吴天龙,男,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吴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给清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高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