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39号原告陈井娣,女,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带常,男,汉族,住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井娣诉被告陈带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井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0元,由原告陈井娣负担。
审判员 邓志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