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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39号

陈井娣与陈带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井娣,陈带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39号原告陈井娣,女,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带常,男,汉族,住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井娣诉被告陈带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井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0元,由原告陈井娣负担。

审判员  邓志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