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余金富。被执行人顾鸟兴。被执行人陆亚萍,(系顾鸟兴之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德中商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财产已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暂时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德中商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盖晓东 来源: